兩岸條例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行政院版草案(第14、15條),已明定兩岸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連同須配合修正或制定的法律案,一併經立法院審議,經議決通過後始生效力,這正與憲法國會保留原則的意旨相符,但國會保留並非指立法院可以指揮或取代行政部門對外談判協商的權限。
兩岸婚姻雖然越來越普遍,嫁到台灣的大陸新娘也越來越多,可是仍有不少人不管是自己認識然後自由戀愛娶大陸新娘,或透過一些仲介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身邊一定會有許多親朋好友大力反對,反對理由除了常見的大陸新娘都很壞都死愛錢又會騙錢(請參考:大陸新娘都很壞?都死愛錢又會騙錢?)以外,另一個常見的理由就是,大陸新娘嫁到台灣只是想拿台灣身分證,不會真心投入經營家庭。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下午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上回答提問表示,若行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先於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通過,服貿協議處於監督條例第16條。
他說外籍新娘|越南新娘|大陸新娘政府立案|大陸新娘介紹@大陸新娘,之後適用行政院版監督條例的其他協議,若沒有涉及修法,會根據監督條例第16條進行包裹表決,6個月後沒有審查自動通過;但服貿協議因先有朝野協商逐條審查、表決的結論,行政部門會尊重,讓服貿逐條審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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